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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湖北省巴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2011年以来一直在巴东县神龙溪高级中学校内超市担任某货员,与同在该超市从事财务工作的杨某凤关系要好。2011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欲辞工离校,遂到该校学生食堂充值卡办公室,找杨某凤结算工资。杨某凤为被告人任某办理结算事宜其间,在未将存放有x元现金的抽屉上锁的情况下,中途离开办公室上厕所,被告人任某趁机盗走该抽屉内现金7000元。

案发当天,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任某主动退还赃款4000元,并于次日配合巴东县公安局追缴赃款3000元。所有赃款均已返还给被盗主。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盗窃,案发后及时退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书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所在的社区愿意接纳其进行改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某、物证: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及存、取款凭条各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和《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王某丁、赵某某的证言;3、被盗主杨某凤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结论: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某临时起意盗窃,案发后主动全部退赃,积极预缴罚金,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居住社区愿意接纳被告人进行改造,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任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刘念

人民陪审员田玉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某员王某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某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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