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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当事人陈述、举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并于2005年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孩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日渐冷淡,并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由于原告是第二次婚姻,加之被告有功能性障碍,使得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曾多次说过离婚,但为不使家人生气,只好凑合生活,现在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王X未提供答辩状。

原告王XX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1、原告王XX身份证1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

2、2005年2月25日乾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陕乾结字(略)结婚证书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某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于2005年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王XX系再婚,被告王X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2010年3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加之被告长期打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对现存于被告家中的嫁妆予以放弃,其对自己个人财物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王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王某光

陪审员屈辉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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