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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飞仙桥乡X村民组、李某乙、林某、郑某某、蒋某丙、李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郑某平,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三号。

委托代理人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二十一号。

被告飞仙桥乡X组

负责人林某,该组组长。

被告飞仙桥乡X组

负责人陈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飞仙桥乡X村X组、李某乙、林某、郑某某、蒋某丙、李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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