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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x某、x某抢劫案

时间:1999-05-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潢刑初字第38号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潢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某,男,生于一九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x某xx。因涉嫌抢劫犯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潢川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男,七十四岁,汉族,住(略),农民。系被告人胡x某的父亲。

辩护人李某某、黄某,潢川县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某,男,生于一九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x某xx。因涉嫌抢劫犯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四十二岁,汉族,住(略)。农民。系被告人张x某的父亲。

辩护人刘某某,潢川县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男,生于一九x某年x月x某日,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x某xx。因涉嫌抢劫犯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男,四十八岁,汉族,住(略),无职业。系被告人徐x的父亲。

辩护人纪某,潢川县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微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徐某某、辩护人黄某、刘某某、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胡x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夜七时,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陈某松(另案处理)四人看完录像后,胡x某提出找开三轮的要钱,随后四人采用乘坐三轮车的方法,在本县体育中心、城关谢桥附近夹道、城关草湖路夹道四次向两辆机动三轮车主、四辆人力三轮车主要钱(其中向一机动三轮车主未要到钱),每次分别要到数元钱。尔后,四人又坐一辆机动三轮车到旱湖坎桥头,胡x某让司机陈某某停车,随即找陈某钱,陈某出肆元伍角钱,胡某强行搜陈某身,搜出现金贰拾元。此时环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路过,将胡x某当场抓获。被告人三人结伙多次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x某、张x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徐x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张x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胡x某系主犯,张x某、徐x系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某、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胡x某辩称向开三轮的要钱不是其提意,其实际出生日期为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其辩护人提出向开三轮的要钱不是胡某议的,作案中没有主次之分,认定胡某主犯的理由不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具备起诉书认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陈某松(另案处理)在城关黄某商贸城看录像时相遇。晚7时许,四人看完录像,在城关客运汽车站处吃过饭后,胡x某提出找开三轮的要钱,随后四人乘坐一辆机动三轮车要司机行至县体育中心处时,胡x某让停车,找司机要钱,司机见他们人多,被迫掏出数元钱给胡,胡某钱交给张x某。尔后,四人又乘坐两辆人力三轮车要车主蹬至谢桥附近一个夹道里时,四人分别找两个人力三轮车主要钱,要了数元钱,胡某将要的钱交给张x某。随后胡x某等四人又窜至人民医院处,坐一辆机动三轮车又让司机将车开至谢桥附近夹道里向司机要钱,因司机没钱,四人未要到钱,就让司机将他们带至人民影院处。然后四人乘坐两辆人力三轮车要车主蹬至草湖路一个夹道里时,叫停车后向两个车主要钱,分别要数元钱,所要的钱仍由张x某拿着。尔后四人又坐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到了旱湖坎桥头,胡x某让司机陈某某停车找陈某钱,陈某出肆元伍角钱,胡x某又强行搜陈某某的身。搜出现金二十元。此时环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路过,将被告人胡x某当场抓获。陈某某又追上逃走的被告人张x某、徐x等三人,将其被抢的二十四元伍角钱要回。案发后,被告人张x某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陈某。1.被告人胡x某的供述:11月5日夜六、七点钟,看完录像后,四个人坐三轮车,先到煤厂吃饭,有张x某、我、徐x、陈某松俺四个,钱是张x某赊的,他认识饭店老板,接着坐一辆机动三轮车到体育中心一个夹道里,让他停车,我们就下来了找他要钱,司机掏出几块钱,递给张x某了,然后就走了。出来以后。忘了是坐机动还是人力的忘了......后来坐了两辆三轮车到了谢桥,我和徐x坐一辆,青松和张x某坐一辆。到谢桥附近一个夹道里,上车后就找司机要钱,好像不是和徐x坐,我记得是和陈某松坐在一起,......我们又开始找他要钱,是陈某松要的,要了几块钱,他们怎么要我不知道,我见要了几块钱,找他要,司机就拿出来了。钱是张x某拿着了。到谢桥夹道去了二次,这不是第一次就是第二次,另外一次是坐机动三轮车去的同一地点。下车后找司机要钱,他说没钱,俺们说走,他说顺便给俺们带到人民影院。后来又到了草湖路一个夹道,坐机动三轮,开始找司机要钱,威胁他找他要钱,吓唬他,忘记怎么吓唬他了,找他要,他说没钱,只有几块钱,掏出来,徐x给他拿过来,给张x某了。后来。到旱湖路坐的机动三轮车到桥那儿,有一个小桥,在环城派出所南边,是我找司机要钱的,下了车后我就找他要,他掏出几块钱,我先拿过来了,然后我又搜身,搜出二十块钱,搜他上衣兜有二十块钱,钱给徐x了,这时环所巡逻的来了,就在那桥那儿拿住我们。当时我跑了,跑没多远,他三个往南跑。2.被告人张x某供述:...我今天来投案...吃了饭后胡x某说找开三轮的借钱,然后找了辆机动三轮,胡x某领着我们坐上三轮,胡某到体育中心,去了后,胡某开三轮车的停下,就问开三轮的有钱吗,我们也没打他,也没说啥话,开三轮的就自己掏出有七元钱,递给胡x某,胡某钱给了我,让我明个付饭钱。...我和其中一个穿束腰褂的坐一个三轮在后面,胡x某和那个穿五中校服的(徐x)坐一个三轮在前面,到了西关铜马往南走又往东拐进一个夹道里,前面的三轮停了后,我们这辆也停了,胡x某问前面一辆三轮车司机要钱没有。这边那个人让我找蹬三轮的要钱,我没要,是他要的。前面那辆三轮咋弄的我不清楚,这辆三轮车司机就自己掏出几块钱给了那个人,那个人把钱给了我,让我再去搜一下蹬三轮的,我没动,他就上去搜,蹬三轮的也没吭声,也没反抗,他没搜到钱。胡x某和穿五中校服的就过来了,然后从夹道里走出来,到邮电局东边上了跃进路,在路上,胡x某把他找那个三轮要的钱给了我,多少钱我不知道。然后我们又从人民医院门口坐了辆三轮车,又到了西关那个夹道里找他要钱,他掏出了几毛钱,俺们没要,就让他又把俺们送到了人民影院,下三轮后没给钱,让他走了,然后我们又坐了两辆人力三轮车到了三中后面的一个夹道里,我和穿校服的那人坐在后一辆人力三轮上,他俩在前一辆到了夹道里以后车停了,俺们就下来了,胡x某他俩在前面咋弄的我不知道,俺俩这边,穿校服的问蹬三轮的有钱没有,他自己就掏出了二块多钱,给了穿校服的,穿校服的又上去搜身,没搜到...胡x某他俩过来了,穿束腰褂子的就说算了,我们就走了,胡x某把他要的钱也给了我,多少钱我不知道...然后我们坐一辆机动三轮到旱湖路口,准备还钱,饭店关门了,我们坐的三轮就继续往前走,到了旱湖路桥北头,胡x某让停车,然后我们下了车,胡x某就找司机要钱,司机就掏出三、四块钱给他,胡某了钱后,就要搜司机的身,司机就拨他的手不让他搜,后来胡某是从他身上搜出了两张十块的...这时,从南边来一辆车,车上人说你们弄啥子,我看那两人跑,我也跟着跑,跑到一个夹道里,这辆三轮车又追上来了,要我们抢他的钱,那两个人就把钱还他了。他就走了,然后我们也走了。3.被告人徐x的供述:...胡某说去洗开三轮的钱...我们从汽车新站处坐了辆机动三轮到了体育中心外面,然后胡某让停车......胡某去把机动三轮的车钥匙拔下来,找开机动三轮的要钱,胡某说有钱吗,开三轮的说他今天没钱,胡某我搜你身,他还叫俺几个都搜身,胡某、陈某松和那个叫啥柱的就都上去搜开三轮的,我在一边站着,搜了还不到拾块钱,...俺四个人坐了两辆人力三轮车,我和胡某坐一辆车,然后车到了三中里面的路进了一个夹道里,胡某叫停车,俺俩下来,陈某松他们车在后面,也停了,他们也不来,胡某说了句“行动”。我和胡某就找蹬三轮的要钱,陈某松和叫啥柱的找后一辆蹬三轮的要钱,我问蹬三轮的有钱吗,他说今天没蹬到钱,胡某上去搜没搜到,我又搜一遍也没搜到。胡某就去把陈某松叫过来,让我和陈某看这个蹬三轮的,他去找后面一个蹬三轮的要钱,去了就搜身,搜了三块五角钱,然后叫啥柱的看看后面的,他又过来搜前面的这个老头,搜了钱后胡某说你们走,那两个蹬三轮的就走了。...从汽车站截了辆机动三轮,往环城派出所方向走,快到环所时,俺们四个就从车上跳下来,胡某就上去抓住开三轮的说“吊孩子下来”,开三轮的就下来,胡某打他两拳,又踢他一脚说有钱就拿出来,开三轮的就拿出三块钱,胡某把钱接过来,又上去搜他的身,俺们三个也去搜,胡某出二十块钱,递给陈某松,陈某钱又给了我,这时从南边来一辆车,走到俺们身边停了,车上问干啥的...胡某北跑,俺三个往南跑;我们抢的那个三轮也追来把陈某我拉住说钱拿来,我把抢他的二十三块钱掏给他了,开三轮的就说那个人被抓住了,你们快点走,他走俺们也走了。...我刚才说漏一点,当天夜里在体育中心(要钱)后,坐一辆机动三轮,到西关谢桥附近园中园酒店对面夹道里,胡某问开三轮的有钱呢,俺四个都上去搜,胡某他兜里搜有六、七块钱。...钱也是那个啥柱的拿着。...然后又到了园中园对面的夹道里,陈某问有钱呢,那人说没钱,胡某搜他的身没搜到钱,然后又让他把我们带到中山门。二、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当时他们没打我,只是其中一个掏我钱的那个年青人说我找刀砍你。这时我已掏四元五角给他,他说了之后我就怕了,他然后上来搜我身,我也没敢反抗,他搜出二十块钱,然后他把这二十四块五角钱交给其中一个矮的,这时派出所车来了,他们分两路跑,搜我身的年青人抓住了,我又堵住其他三个人,他三个把钱给了我。三、证人证某。1.证人张某乙证实当场抓获被告人胡x某的经过;2.潢川县公安局魏岗派出所、环城派出所证明:胡x某出生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张x某出生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x出生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三日。

上列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x某、张x某、徐x结伙多次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胡x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胡某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经查被告人胡x某在作案前起意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x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某提出其实际出生日期为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定胡某出生年龄有户籍管理机关证明,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x某、张x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徐x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某、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某、徐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结合本案情节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张x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徐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亚东

人民陪审员张荣雪

人民陪审员叶宏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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