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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与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系原告王某甲之子。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系原告王某甲之父。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系原告王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与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于2011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姚继元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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