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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伍××。

原告王某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因鼻塞、流脓涕伴头晕、嗅觉减退5年入住被告,入院诊断为慢性副鼻窦炎、双侧鼻息肉,于2月1日鼻内镜下行双鼻息肉摘除、双上颌窦及筛窦开放术,4日鼻内镜下行视神经减压术。术后原告右眼视力完全丧失、左眼视力下降,经湖南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痛苦,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口头承认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在签订本调解书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就本次医疗事故的全部纠纷均已了结,原、被告双方以后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对方进行追偿。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晓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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