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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柴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5-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1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泽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东营市利津县工贸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2120-X号裁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东营市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东营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自1999年1月至今任东营市金泽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于2001年6月在东营市利津县金泽花园购买住宅1套(房产证号12-0435),居住至今。2002年8月20日,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柴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东营市辖区,且诉讼的标的额为(略)元,因此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赵淑嫒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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