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罗某抢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10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罗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东卿,被告人李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罗某伙同黎亮(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宁波市X镇X路伺机实施抢夺,后三人在人民路新江厦超市前发现被害人赵某,便尾随赵某艳至人民路加贝超市南面一弄堂内,由被告人罗某和黎亮在旁接应,被告人李某徒步从赵某身后窜上前去抢赵某艳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连黄金吊坠共计重20克,价值人民币8100元)。被告人李某抢得一段,另一段落在地上后由被告人罗某拾走。后赃物由被告人罗某销售,得款人民币4750元。

2011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罗某经预谋分头进行抢夺,赃物由被告人罗某销售。后被告人李某至宁波市X镇X路姜山米厂附近一弄堂内,徒步从被害人苏某身后窜上前去抢苏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重12.82克,价值人民币5192元)。后被告人李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交被告人罗某销售,得款人民币3300元。

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罗某在宁波市X区X街道涌沁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苏某陈述,证人戴某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珠宝销售票据,金店质保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罗某退赔涉案赃物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继君

人民陪审员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翁国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凌静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夺 李某 罗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