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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候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候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09年3月2日,被告陈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约定半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候某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欠原告候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属实。此款限被告陈某于2010年4月1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娟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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