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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执行对石泉县武汉装饰材料超市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刑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候xx,该局质标计股长。

被申请人石泉县武汉装饰材料超市。

法定代表人陈xx,该超市店主。

申请人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对石泉县武汉装饰材料超市的行政处罚,本案在审查过程,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以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并达成合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交纳罚款且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审判长姚佩刚

审判员韩应武

审判员马顺根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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