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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根吉,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段某甲12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6460元,由段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陈某负担。二审应该退付陈某的1642.5元,由本院直接退付给段某甲;

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黄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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