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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李某某强占房屋案

时间:1997-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五十四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五十七岁,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七十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三十四岁,北京市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强占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6)宣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同意执行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中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张某甲负担(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某甲负担(已交纳)。

木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洪斌

代理审判员赵延风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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