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某某为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河南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为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希征、被告尚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及孟某三人合某购买、经营豫x(挂P033)大型货车,该车在中华联合某险公司投保。2011年1月,三人协商共同将该车出售。由于该车刚买保险,在车辆卖过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费用x.99元退回,该保险费全部由被告尚某领走。原告认为三人共同交纳的保险费,应当由三人支配,现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应当得到的保险费6605.66元。

被告辩某,对原告起诉某领取保险费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已将原告应得的保险费给付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某陈述,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将原告应得的保险费支付给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孟某系合某关系,以及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费已被被告尚某领取;

3、保险登记表一份,拟证明保险费已由被告领取。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人孟某、郝某、尚某的出庭证言各一份。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三位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理由是1、孟某、郝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双方曾于1月13日、14日发生打架,至今打架纠纷还没有处理结束,不排除两个证人对原告有不满情绪;2、三证人的证言内容均不一致,对分账情况都说不清楚,不具证明力;3、尚某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总之三位证人证言矛盾重重,不能说明具体分账情况与现状,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经庭审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1.原告证据1、2、3符合某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

2.对于被告证据,证人孟某因合某事务与原告的家属发生吵打纠纷,两个家庭至今关系不和,证人郝某系孟某的妻子,尚某系被告尚某的父亲,均属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均不能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被告尚某、案外人孟某三人合某购买、经营货车,车号为豫x(挂P033),该车挂靠在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华联合某险公司投保。2011年1月,三人协商共同将该车出售,中华联合某险公司退回保险费用x.99元,被告尚某于2011年1月17日将该款全部领取,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某,要求分割应得的三分之一份额。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某人投入的财产,由合某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某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某人共有。本案中,中华联合某险公司退回的保险款属于原、被告及孟某的合某财产,应归三人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尚某将保险款全部领取,原告王某请求分得该款的三份之一份额,即6605.66元,被告辩某已将原告应得份额给付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对已经给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6605.66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姣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王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