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诉某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王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现年34岁,(略)。系城固县中意装饰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系陕西省城化股份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期烈,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王某甲,男,现年25岁,汉族,系城固二中综合楼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王某乙,男,现年48岁,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丁彩云,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原告李某诉某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王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答辩期内被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某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某。合议庭裁定同意追加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军,被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期烈,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全权委托代理人亦未到庭。

原告诉某,2009年被告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安某公司)承包了城固二中综合楼修建工程,同年被告又将塑钢工程分包给原告。此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现在工程已峻工验收一年多时间,但被告仍欠原告x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先后多次找被告及项目部负责人王某甲催要工程款,均无结果,不得已诉某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并由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安某公司辩称:城固二中综合楼工程是安某公司中的标,工程中标后,安某公司又与王某乙订立了协议,约定,安某公司只收取2%的管理费、并派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施工完全由王某乙和王某甲负责。工程竣工后,安某公司也按合同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王某乙和王某甲。关于欠李某的工程款,安某公司确实不知道这中间的具体事由,原告也曾找过安某公司要钱,其依据就是王某甲给李某出具的一张白条子,没有盖项目部的印章。此条据是真是假,与工程有无关系安某公司全不知道,故请求追加王某甲、王某乙到庭才能解释清楚。此外公司汉中分公司已将项目保证金中协调了x元支付给了李某,所以诉某中的标的不正确,应该只欠其x元才对。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是受安某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城固二中综合楼修建工程项目管理事宜。该工程中的塑钢门窗的制作和安某是由李某负责的,现所欠李某的工程款属实,该款应该由项目工程款中支付,但该项目公司给拨付的款已经用完了,应当由公司承担。

被告王某乙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6日,安某公司与城固二中签订了该校综合楼工程承包协议书,元月8日安某公司汉中分公司又与王某乙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城固二中综合楼工程承包给王某乙建设,项目负责人王某甲。2008年12月28日安某公司给王某甲出具了(陕安某)授字第X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王某甲负责城固县第二中学综合楼项目的施工管理事宜。施工中王某甲将该工程中的塑钢门窗制作安某承包给了李某。2009年12月2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交城固二中实际使用。2010年8月28日,王某甲与李某对其制作的塑钢门窗工程进行结算,对剩余的款项王某甲给李某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到李某城固二中铝塑门窗工资款x元(大写)”。之后李某曾多次寻找王某甲索要欠款,并到安某公司下属汉中分公司要钱,而且采取了一些不当的极端手段。2011年4月13日被告汉中分公司从项目经理保证金中协调支付给李某x元,之后再未付过款。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安某公司及王某甲诉某本院。安某公司认为关于李某的所谓的工程款,公司并不知情,而李某所持的是一张白条子,并未加盖项目部的章子,欠款是真是假,与城固二中工程是否有关系,自己全不清楚,必须让王某乙、王某甲到庭才能解释清楚。根据安某公司的申请追加了王某乙为本案被告。庭审中王某甲承认欠条是真实的,是城固二中综合楼工程项目中的欠款,应当由工程项目中支付。安某公司提出,本公司给王某甲授权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2月8日,而王某甲给李某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10年8月28日,已超出了委托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认为自己完成塑钢门窗的时间是在王某甲被授权负责项目工程的期限内,自己并不知道安某公司给王某甲授权的最终时间。且在工程完结后,自己与其他的欠款人一同多次找过王某甲和安某公司汉中分公司索要欠款,王某甲一直推诿,直止2010年8月在无奈的情况下出具了欠条,自己无任何过错,应由王某甲和安某公司共同清偿此债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安某公司与城固二中签订承包城固二中综合楼建设工程合同后,又与王某乙签订承包合同,收取王某乙的挂靠费,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该工程全权委托王某甲管理,违背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王某甲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中的塑钢门窗制作安某交给李某负责完成,李某亦按其要求对该项目安某完毕,且已交付使用。王某甲对其工程量进行了结算,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仍欠x元出具了欠条,在李某向王某甲和安某公司追索时,安某公司从项目经理保证金中协调支付了x元。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某本院,该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王某甲支付李某欠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6.6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0年8月28日至执行完结止。)

限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陕西省安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某件受理费用,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鲁克金

审判员:胡新明

审判员:丁新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招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