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诉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瓦房店飞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瓦房店飞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及被告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罗某用一辆奥迪A6L轿车(车牌豫x号)作价x元抵偿给被告,冲减欠被告的x元货款,差额x元由被告继续按原告要求的型号和数量供应给轴承。协议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形成纠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某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款人民币x元。2、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1、被告不是武陟当地人,且双方之间签订协议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所涉协议,双方已达成,由被告向原告交付x元轴承来抵冲差价,被告至今未接到原告方所要轴承的型号,被告现有给付原告轴承的能力。

被告飞马公司辩称,从起诉某内容看,二被告均位于瓦房店市,原告所诉某求给其轴承或价款,按照合同法及民诉某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贵院受理此案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某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应否给付原告款x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一份。2、收到条一份。证明原告所诉某实。

被告王某甲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协议中第三条有涂改痕迹,原告提供的协议有“武陟”二字,是后来添加的,对协议上的其他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

被告飞马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不发表意见,协议第二条已确认合同履行方式及内容,收条不是飞马公司所签。

被告王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所提供协议有经涂改。原告罗某质证后认为,对协议无异议,但证明不了是我方后来添加的,当时添加后王某甲按了手印,我方要求更改另一份,被告王某甲没让添加“武陟”二字。被告飞马公司经质证,对协议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认为两协议冲突,有涂改的协议不应予认可。

被告飞马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原告欠我方轴承款x元,我方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原告经质证,对欠条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王某甲经质证对欠条无异议。

经本院审核,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王某甲对添加“武陟”二字有异议,对其他内容无异议,对该份证据的其他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11月9日,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奥迪A6L轿车(车牌豫x号)作价x元,转让给被告王某甲,冲减被告王某甲供应的轴承款x元,余下部分由原告通知被告王某甲送货时间,按市场价格,被告王某甲给原告补齐x元差价的轴承。同日被告王某甲给原告出具收到奥迪A6L车辆的收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约定将奥迪A6L(车牌豫x)转让给被告王某甲,用以冲抵轴承款,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车辆,被告也应按约定给付轴承或轴承款。协议订立后,被告王某甲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王某甲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及收条均非飞马公司签订或出具,原告主张被告飞马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某x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原继东

审判员李娟

人民陪审员冯英英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成斐斐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1)武民初字第X号

(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