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原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锋,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弥刚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虽已二十多年,但吵吵闹闹,矛盾很大,特别是2009年10月24日,被告唆使大儿子对原告进行殴打一事在村里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村中难以立足,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6月订婚,1985年10月登记结婚。1986年10月生一子池某刚,X年X月X日生次子池某刚。被告曾于2008年10月2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相互珍惜家庭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其诉请,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弥刚鹏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郑小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