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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3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耀祖,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35岁,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被告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归还本息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肖某仅归还x元,余额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肖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限在2011年5月16日前归还5000元,在2011年10月15日归还x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945元,被告肖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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