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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代垫款纠纷案

时间:2003-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2、57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2、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识娴,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和代垫款纠纷

上诉人曾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代垫款纠纷两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322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两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2002)顺法民初第X号和(2002)顺法民初第X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确定的债权金额,郭某某同意以(略)元(其中4000元作为诉讼费)结算,其余款项放弃,不再向曾某某追索。

二、曾某某应支付给郭某某的上述(略)元分二期付清,分别于2003年5月30日前付(略)元,同年6月30日前清付(略)元。

三、上述两案的一、二受理费合共7940元,由曾某某承担。其中一审中郭某某预付给原审法院的受理费合共3970元,由曾某某以4000元迳付给郭某某,即上述第一项中规定的4000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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