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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江某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滨州地区博兴县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X村乡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滨州地区博兴县X镇X村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白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由上诉人白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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