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姚某、刘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农民。199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农民。2011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看守所。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日20时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姚某、刘某经预谋,来到咸阳市X镇X路沥青拌合站内,乘深夜无人看管之机,盗窃该站工字钢3根(经鉴定,该三根工字钢价值960元),随后于次日凌晨将赃物工字钢卖给周陵镇李家寨一废品收购站,获赃款434元。赃款已挥霍,赃物工字钢已追退。

2011年7月3日20时至次日凌晨4时期间,被告人姚某、刘某经预谋,来到咸阳市X镇X路沥青拌合站内,乘深夜无人看管之机,盗窃该站螺杆410根(经鉴定,410根螺杆价值2337元)。二被告人盗出螺杆准备转移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保管员焦战国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笔录,公安机关侦破报告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收款收据复印件及咸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渭价鉴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单位出具的领条两份,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咸渭法刑初字(1999)第X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崔家沟监狱(07)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价值32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凯荣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传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