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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同飞、王某菲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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