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新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兰,江苏法德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香港智傲物流有限公司((略).),住所地(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易斯特运输有限公司((略).),住所地(略),(略),(略),(略),(略),(略)。
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新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智傲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易斯特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7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香港智傲物流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香港智傲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赔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新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1.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97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杨莉莎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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