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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松某昭夫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382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松某昭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国籍,现居住日本国。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松某昭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某昭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无固定经济收入,且被告整日在外酗酒,致两人矛盾不断。2001年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松某昭夫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5日在日本国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在日本国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01年7月,原告回国居住,两人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不久即长期分居,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松某昭夫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韩云娥

人民陪审员徐文娟

二○○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郭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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