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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永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某,女,汉族,1982年生,农民,住(略),原籍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他在郑州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张某怡,婚后共同在郑州租房居住生活。生活中时有争吵,被告常为此回娘家居住。2010年春节后,被告又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他到被告娘家询问,被告父母总说不知去向。他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张某怡由他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裴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官坡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目的证实被告裴某自2010年2月2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的事实;2、郭某、侯烨、陈学国、陈红超书面证言各一份,目的证实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的事实。

被告裴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在郑州打工时相识,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张某怡,婚后曾在郑州租房居住生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裴某也经常为此而回娘家居住。2010年春节后,被告裴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张某多次至被告裴某娘家登门说和无果。原告张某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被告裴某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经本院耐心劝导,原告张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裴某对双方夫妻情份态度冷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张某怡年幼,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被告裴某未到庭,无法查明双方财产状况,本院对此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怡由被告裴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支付至张某怡18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年度全部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杨某峰

审判员王彬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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