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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

上诉人陈某、魏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代理审判员张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点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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