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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区X队。

委托代理人何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株洲XX包装公司临时工,住株洲市X区X队。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一案,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XX与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由杨XX扶养至成年,刘XX自调解书生效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小孩扶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刘XX享有探望小孩刘X的权利,杨XX有协助的义务;

三、位于株洲市X区大坪X队以刘XX为产权人的房屋一栋、湘x车辆一台、欠杨某龙x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暂不进行分割处理,待房屋确权后一并进行处理;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XX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刘克

二O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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