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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普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普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普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两子;长女董某婷,现年9岁;长子董某辉,现年7岁;次子董某聪,现年4岁。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条几一套、五组合条几一套、三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小方桌一个、桌子一个、椅子四个、被子四条、单子六条、高级毛单两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自建房屋一间、购买电动三轮一辆、购买自行车一辆。由于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长女董某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长子董某辉、次子董某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房屋一间、电动三轮一辆、自行车一辆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两子;长女董某婷,于X年X月X日出生;长子董某辉,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董某聪,于X年X月X日出生,经原、被告同意,现由被告董某的同胞哥哥董某收养。2010年10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普某要求抚养长女董某婷,自行承担抚养费,并放弃个人财产及应分得的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本院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原、被告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原、被告的生活状况考虑,长女董某婷由原告抚养,长子董某辉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部分,系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董某婷由原告普某抚养、非婚生子董某辉由被告董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二、驳回原告普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普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战勇

审判员闫胜义

代理审判员路宏善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卞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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