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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株洲××××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年××月××日出生,住××省××市X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有某,住所地:××省××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株洲××××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陈民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某、冻结)了被告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某价值75万元的财产,2011年7月19日,原告陈民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某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某价值7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某、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郭志亮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书记员邹春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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