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时间:2005-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行初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东行初某第X号

原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总经理。

被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初某某,主任。

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原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订立了东(开)土合字(200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依法取得了位于东营经济开发区X路南、人工河东、南一路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业综合用地。2001年9月27日,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原告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底,原告将设计方案送东营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审批。2002年6月,被告通知该宗土地重新规划用途为住宅。随即原告根据新规划要求,将设计方案报被告并得到批准。2004年3月30日,东营经济开发区规划局为原告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等相关材料,依法要求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至今被告未给予任何明确答复。请求判令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该宗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我院受理后,于2005年1月20日分别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被告答辩期内,原告于2005年1月24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焦伟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金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