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2007年12月2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晓、代检察员宋宛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其弟周某(另案处理)酒后去至本县X乡,无故对在此聊天的冯某、王某进行纠缠,双方发生争执后,周某电话纠集同村村民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等物赶到现场,对冯某进行殴打,当冯某上前劝止时,被告人周某等人即对冯某、冯某进行殴打,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右手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冯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冯某陈某,证人王某、郭某、陈某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某、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阳

人民陪审员马榕焕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朱东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寻衅滋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