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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5-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东营区X镇X村。

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新世纪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

本院于200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欠原告建筑工程款(略)元,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8元,实支费减半收取2459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五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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