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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476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华联配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现住(略)。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购买彩票时钱不够,向原告借款360元,至今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0元。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8日被告王某某至上海市X路X号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彩中心”)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因所带钱款不够而借款,并写下欠条1份,载明:“今欠体彩广灵四路X元,2003年7月14日前归还”。届时,被告未归还过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上海市X路X号的彩票销售点系由原告孙某为责任人的体彩中心销售点。

以上事实,有欠条1份、上海电脑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审理中,本院至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调查本案情况,体彩中心称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书写的欠条与体彩中心无关,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也不欠体彩中心任何钱款。原告孙某系体彩中心广灵四路销售点的责任人,该销售点与体彩中心的帐款都已结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34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写明为欠“体彩广灵四路”,但体彩中心对此节予以否认。原告系广灵四路彩票销售点的责任人,并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据此,可认定被告实际是借原告钱款。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34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挺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吉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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