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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0年11月16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梁XX聘请被告人潘某为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10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桂x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满载钢材到象州县X镇石龙码头卸货,当被告人潘某驾驶桂x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低速行驶至通往码头的斜坡拐弯处时,看见同是司机的戚XX从码头跑上斜坡站在自己的车头中间,举手拦住车子,问被告人潘某是否想插队卸车,被告人潘某见状踩刹车停车,与戚XX对话。对话时,被告人潘某从后视镜看到有车灯照射,为了避让后来的车辆,被告人潘某在没有确认戚XX所处的位置、不注意观察车辆周围的情况下,便驾驶车辆向左打方向,致使该车辆与戚XX发生碰撞,戚XX被车子的左前轮前方的脚踏板碾压在左路边的水泥护坡墙处,戚XX大声呼救,被告人潘某发现戚XX被压后,即下车和群众一道抢救戚XX,并打电话向石龙交警中队报案。由于伤势过重,2010年11月18日,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戚XX系左乆窝动静脉多处破裂致大出血休克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潘某驾驶桂x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进行检测,该车辆的转向系及制动系的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x-2004)的标准要求、合格。

在被害人戚XX住院抢救期间,雇主梁XX预付抢救费1703.2元,并支付给被害人戚XX家属赔偿款x元。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XX、戚XX、袁XX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x.75元,2011年3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XX、戚XX、袁XX以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撤诉。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潘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XX、戚某、戚某丰、梁XX、周XX、麻X、覃XX、王XX、石XX、吴X、乔XX、何XX的证言,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过磅单复印件及人口查询结果单,有象州县石龙卫生院病程记录、特别护理记录单复印件及象州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有象州县公安局(2010)象公刑技法尸鉴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有来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来公(刑)鉴(DNA)字[2010]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有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检验照片,有被告人潘某辨认案发现场的笔录、照片及摄像光碟,有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的收条复印件,有本院的(2011)象刑初字第36-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因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车辆,由于不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致使车辆与被害人戚XX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打电话向石龙交警中队报案,从公安讯问到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且雇主梁XX已付给被害人家属的部分赔偿款,庭审后被告人潘某的家属又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x元,视为被告人潘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银湘华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覃咏玲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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