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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X,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鹤壁市浚县的被害人张某X通过广播交友平台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对张某X谎称自己年龄是28岁,是安阳市公安局局长。之后,自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王某以给张某X买二手车、办某、父母生病等为由,先后让张某X共六十余次给其汇款x元。王某将款取走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未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张某X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赔其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某辩称:张某X给我汇款是事实,但我没有冒充安阳市公安局局长,没说过我28岁,我也没有欺骗被害人张某X。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X通过河南农村广播交友平台发布的交友信息与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王某对张某X谎称自己28岁,并称自己家在郑州并在郑州公安部门工作,后又被调至安阳市公安局任局长,二人一直通过电话互有联系。自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编造其能低价给被害人张某X买二手车、为其办某证件、其父母生病急需用钱等多种理由,先后让张某X给其汇款六十余次,共计金额x元。王某将款取走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不持异议,虽辩称其没有向被害人虚构其年龄、职业,但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向被害人谎称自己28岁,并有被害人张某X陈述其在广播中听到被告人的交友信息后与之联系,并相互电话往来,被告人王某向其谎称其28岁,并系公安局长,并编造各种借口向其要钱的事实与被告人的部分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有证人张某某证实其在替妹妹张某X向被告人汇钱的过程中,被告人向其谎称其系警察,并以买赃车、看伤为由要求汇钱的事实相印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未回执、取款凭单、交易日志登记,手机户主信息,通话记录,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亦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虽当庭对其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其财物的事实拒不供认,但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能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能退赔,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某、手段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某X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和晓璞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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