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某某、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94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拉科斯特提拉恩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贝某纳·拉科斯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豪森服装市场B6—X号摊位经营者。

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金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