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李某某、王某甲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市丰达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常、郝某某,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向东机械厂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系李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二被告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明举,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宋某、上诉人李某某、王某甲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宋某,上诉人李某某、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常、郝某某,上诉人李某某、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7日20时09分,被告王某甲驾驶豫x奇雅狮跑车沿南阳市X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杜耀娥发生碰撞后又与在路边行走的李某伟、李某、宋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伟、杜耀娥、李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自行驾车到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报案。2009年1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耀娥、李某伟、李某、宋某无责任。

宋某于2008年12月17日入住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L5S1椎间盘膨出;3、有内踝骨折;4、腰椎骨质增生;5、头皮下血中;6、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7、二型糖尿病;8、高血压病1级。原告宋某于2010年1月13日出院,共在该院住院391天,支出医疗费x.16元。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视手部疤痕情况,必要时适时切除植皮。3、不适随诊。因被告王某甲对原告的医疗费用及医疗期限的合理性产生异议而申请鉴定,经南阳朔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文证审查,认为其不合理用药部分为3503元(其中肩周炎推拿治疗120元,牵引1770元)。豫x号轿车,于2008年5月1日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

另查明:原告宋某系南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职工,自1997年起到南阳市丰达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工作,其月工资收入为3800元,自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该公司对其停发了工资。其原工作单位每月给其缴纳了“三金”并发给基本生活费。因该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问题,被告王某甲已于杜耀娥、李某伟、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南阳市丰达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表,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保险单及南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资表及鉴定书等书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本院审核,在卷足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生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该事故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为全责,故其应对原告宋某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有:l、医疗费x.16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系合理的支出,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391天,其请求按每天30元赔偿,该标准并未超出南阳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医疗期限120天,该项费用共计3600元,系本案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原告请求其住院治疗期间的39l天,每天按30元计算,应以每天20元为宜,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医疗期限120天,该项费用共计2400元。4、护理费。原告共住院391天,故对其护理时间应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医疗期限120天计算,参照服务业的年人均收入x元的情况并确定为二人护理,该项费用共计x元。5、财产损失。鉴于该次交通事故确实造成了原告的衣物及手机被损坏,原告请求的数额为2000元,本案应酌定为1000元。6、车检费100元,7、误工费:原告为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因其到丰达公司从事经营后,单位仅给其发放了部分工资,剩余部分予以扣发,在其受伤治疗期间,丰达公司也没有给其发放工资,故对其误工费,应按单位未发放部分确定为1000元为宜,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120天,该项费用共计4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16元,应确定为本案的合理损失,对原告要求过高的其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王某甲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应由被告中华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偿,扣除被告王某甲已经支付的x元后,其实际赔偿额为x.16元,被告李某某、王某甲辩称的其已经赔偿的x元,已经包括了原告的所有损失,不应再继续赔偿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宋某赔偿金x.16元。2、驳回原告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某甲负担1596元。

宋某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审认定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意见书,鉴订机构无此资质,该文证审查意见并不是鉴定意见,做定案依据不妥,将上诉人的误工费定为1000元/月不当,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3000元/月;认定上诉人的医疗时限为120天缺乏依据,上诉人实际住院391天,有病历,有记录,人民法院不予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某某、王某甲上诉的主要理由:一审判决赔偿数目过高,医疗费只应当计算合理住院期间的费用数额,护理费二人不合理,计算数额错误,财产损失和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联合保险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原审认定的各项费用是否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甲驾驶豫x号车与驾驶三轮车的杜耀娥发生碰撞后又与宋某等人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属实。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被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则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的工资实为1000元,故误工费按1000元适当。住院按120天并无不当。李某某上诉称赔偿费用过高等理由,因有医院的证明在卷佐证。故原审对宋某各项赔偿数额计算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对本案法律适用所作的评述,符合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宋某、李某某、王某甲上诉的主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宋某负担400元,李某某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永昌

审判员薛庆玺

审判员王某甲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清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