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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正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城阳金宝橡胶机械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三终字第9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正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城阳金宝橡胶机械模具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儒,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审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审被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正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城阳金宝橡胶机械摸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正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正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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