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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2008年4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6月19日因该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略)……。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租用连江县X镇……一店面内以打麻将、打“十三水”扑克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于2010年6月以月工资人民币2千元雇请被告人林某负责店内日常事务管理及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林某组织他人在赌场内以“拔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抽头费。同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林某在组织林某海、倪某、杨凯能等二十余人(均另案处理)以拔“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时被连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x元。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21日止,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x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个人获利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林某共获取5个月工资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骅等人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连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租用房屋合同,户籍、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予以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黄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X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某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某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某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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