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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6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信用社业务主管。

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街。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高级会计师。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拖欠全部利息;于2004年12月10日前归还剩余的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利息的计算为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2月20日按月息5.7525‰计算,2003年2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8352。4元、保全费(略)元,由被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勇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吕彦松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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