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张某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略),北京华坤卓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户籍地(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吴重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李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在一审中诉称,张某与刘某系同乡,原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某长期在京经营旅馆业。2010年双方就利生大厦九层房屋租赁发生转让关系,后因转让未果就该事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于2010年11月30日书面承诺偿还张某转让费36万元,后又于2010年12月4日就还款方式再次进行确认,截至起诉时止,刘某尚欠17万元未还,经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现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x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某在一审中答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同意支付欠款。理由是:刘某系华坤卓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将其承租的利生大厦九层房屋的转租给张某,后因该房屋产权出现问题致使转租失败,对已偿还张某1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刘某承认华坤技术公司现尚欠张某转让费17万元,不同意由其个人偿还此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刘某就利生大厦九层房屋转让过程中未尽事宜书面承诺欠张某转让费36万元。2010年12月14日刘某再次书面承诺“此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还款方式每月30日还7万元整还完为止,5个月还清”。至本院受理此案时,刘某已偿还欠款19万元,尚欠17万元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张某持有的2010年11月30及2010年12月14日的《欠条》,本院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关系及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庭审,双方对债务形成的原因均无异议,刘某称该欠款应由公司承担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张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刘某给付张某欠款十七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刘某系华坤卓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将其承租的利生大厦九层房屋的转租给张某,后因该房屋产权出现问题致使转租失败,本案欠款是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欠张某债务17万元系华坤技术公司欠款,而非刘某个人欠款,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综上,刘某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承担。

针对刘某的上诉意见,张某答辩称: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供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持有的刘某出具的2010年11月30及2010年12月14日的《欠条》,表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关系及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欠条》内容明确载明,欠款人为刘某,刘某虽称刘某的行为是代表华坤技术公司的职务行为,但刘某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现张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审判员宋毅

代理审判员李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胤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