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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甲、王某与尚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涛明,鹤壁市X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尚某乙,又名尚X(尚某甲、王某次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尚某甲、王某与被告尚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甲、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唐涛明,被告尚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甲、王某诉称:我夫妇共生育三子,被告系我们的次子。1996年我们与三个孩子分家时,约定由三人轮流赡养我们,并由三个孩子每人提供两间房子居住。我们在长子及三子处均居住了三年,自去年农历7月份(公历2010年8月)我们搬到被告家住后,被告一直找事,不断生气,现在干脆不让我们进家,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房租共计7200元;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至我们二人终年的房屋租赁费100元;2、判令被告自2011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100元。

被告尚某乙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原告二人没有轮流居住。分家后,二原告虽然在我大哥家居住十几年,在我三弟家住了三、四年,但没有说过轮着住。二原告在我大哥家居住,是因为我大哥没在家,他们帮老大照顾孩子,在三弟家住是因为三弟离婚了,他们帮老三看孩子。因我家有房子居住,原告要求在外租住房子我不同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1996年2月22日《分单》一份。载明:尚某甲下有三子,长子××,次子广庆,三子二×现已成家立业,能够自立门户,为了管理家产,维修房屋,特将现有房屋分为三处,分给兄弟三人照管。长子××照管和尚某北院一处,房屋伍间;次子广庆照管和尚某南院一处,房屋叁间;三子二×照管教学楼后一处,房屋捌间。另注明:兄弟三人各处有养老房屋两间,百年寿终在长子家停放灵柩,养老费用一切开支均有三人分担。立书人:××,广庆,二×。证明人:尚某×,尚某×,王××,尚某×。1996年2月22日立。

被告尚某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尚某乙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尚某甲、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长子尚××,次子尚某乙,三子尚某×。1996年2月26日原告尚某甲、王某对其房产进行了分配,并与三个儿子尚××、尚某乙、尚某×签订了分家协议,即分担。分担约定:长子尚××管理和尚某北院一处,房屋五间,次子尚某乙管理和尚某南院一处,房屋三间,三子尚某×管理教学楼后宅院一处,房屋八间;尚××、尚某乙、尚某×分别为二原告留房子二间居住。分家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分别在长子尚××、三子尚某×处居住八年和三年。2010年8月份,二原告搬到被告尚某乙家居住,当时协商居住三年,2011年8月因二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在二原告出门后将大门锁上,拒绝二原告回居住的房屋,为此,双方争执成讼。

本院认为: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的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我国《婚姻法》第某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不仅应按照分单约定为原告提供房屋居住,还要对其父母生活给予照料,经济上给予供养。本案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均有多余的住房,能为原告提供较好居住条件。考虑到被告及其弟兄三人经济条件及增加不必要的生活开支,尤其是当父母身体不适的时候、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还要依靠孩子们给予生活上照料,故原告不宜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照顾好、关心好自己家的老人,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建设和谐社会重要的一环,没有父母的养育之恩,就不可能有在世的今天。本案被告将房门锁住,不让二老回家,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给老人思想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被告应为老人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原告王某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均应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元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某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尚某甲、王某提供居住房屋两间;

二、被告尚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赡养费100元;

三、驳回原告尚某甲、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尚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晓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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