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X村信用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X乡X村民,住(略)。
上诉人山东海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审被告东营九鼎基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海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勇。被上诉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预约登记金(略)元、支付经济损失(略)元,共计(略)元,于2004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梅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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