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朱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再婚后,关系尚好,后经常吵嘴,甚至打架,生活难以相处,夫妻感情破裂。现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燕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经常打麻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吵嘴打架时有发生。我有缺点可以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打架时有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7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9年4月2日复婚。同年11月17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原告再次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保某、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中,被告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石娅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朱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