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达膜科技诉商评委、第三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杏林中亚城。

法定代表人x,总某。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原告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简称三达膜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x”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达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健、张某甲,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第三人中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中化公司就三达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略)号“x”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该裁定中认定:

一、被异议商标与第(略)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及第(略)号“x及图”(简称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x”在字母组成和呼叫方面近似,且上述外文均无特定含义,故应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某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某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使用某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由于中化公司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且在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审理时对其在先注册的两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亦有所考虑,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审理。此外。中化公司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但其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亦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对该项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三达膜公被司诉称: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1、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品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大区别,不够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某商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无论是功能、用某、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某商品都差别巨大,不存在任何某联性。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某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三达膜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被诉裁定中的意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第三人中化公司述称:一、引证商标非常驰名构成驰名商标,应该被给予全方位的保护。二、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1、参照《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间纠纷案件适用某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3、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适用某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某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中化公司请求判决驳回三达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异议商标由三达工业技术(厦门)有限公司(简称三达工业公司)于2003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略)号,指定使用某第11类水过滤器;水净化装备和机器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于2002年3月22日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某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某第11类灯等商品上,并于200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其注册号为(略)号,有效期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04年6月29日转让给中化公司,2010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于于2002年3月22日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某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某第11类灯等商品上,并于200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其注册号为(略)号,有效期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04年6月29日转让给中化公司,2010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中化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x号《“x”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中化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化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申请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商品类似,文字构成和读音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摹仿。

中化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2008年年度报告》、有关“2009中国最具价值品排行榜”的互联网打印材料,用某证明该公司及其“x”商标的知名情况。

三达工业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过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被诉裁定。三达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三达工业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被原三达膜公司吸收合并,并于同日与原三达膜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协议规定三达工业公司解散,其债权债务由三达膜公司予以承继。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于2009年12月14日以批复方式同意三达膜公司吸收合并三达工业公司。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3日准予三达工业公司注销登记,并于2011年5月31日准予三达膜公司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档案、两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三达膜公司和中化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向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外资制[2009]X号文件、三达工业公司董事会决议、三达膜公司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仅限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认定结论准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某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x”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仝连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