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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金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4-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2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被告东营市金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城。

负责人尹某某,清算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金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一案中,定于2004年8月17日8:40分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461元,由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纪红广

审判员于秋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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