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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朱某,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4年春相识谈婚,2005年4月5日登记结某。2006年3月6日婚生男孩陈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6月中旬被告以外出洗浴为名携家中5000余元出走。原告及被告娘家四处寻找至今音讯全无。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5日登记结某。2006年3月6日婚生一男孩陈某,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6月被告外出至今未某,没有音讯。2011年1月13日原告起诉某求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30日登报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参加诉某,逾期将缺席审理。被告逾期仍未某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户口本复印件、溢水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某,但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某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陈某与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由陈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逢

人民陪审员张卫东

人民陪审员马娟丽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雷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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