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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诉称,1998年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1983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3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吴某喜,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吴某丹。结婚初期,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01年,被告外出打工,对家里不管不问,我在西乡县城租房供养两个子女上学。2002年被告回家将家里的房屋及承包田地转让给他人后又外出。2005年被告回家后,与我在西乡县城租住的房里发生纠纷后外出,此后便杳无音讯,至今未与家里人联系过,现我与被告分居已达5年之久,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1983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吴某喜,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吴某丹。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01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西乡县城租房供养两个子女上学。2002年被告回家将家里的房屋及承包田地转让给他人后,又外出打工。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回家,与原告在西乡县城租住的房屋内发生纠纷后外出,此后便杳无音讯,现被告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

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原告提交的西乡X镇民政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2、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原、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3、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合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证明了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的事实,同时证明了被告自2005年离家外出后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5年,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龙某与吴某离婚,双方夫妻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两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湖胜

人民陪审员冯华兴

人民陪审员黄朝金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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