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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黎晓晴,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某某为开荒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阳朔县大源林场进广源分场3-2班小坪村的黄界上山场的杂木一批。经勘查,该被砍伐杂木的立木蓄积为50.72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康某、卢某X、康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木蓄积量计算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仕恩

审判员吕海林

代理审判员赵维钰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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