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国际创业园103座X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美辰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号—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温州宝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镇柳川大厦俊豪轩B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能达公司)诉被告北京美辰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辰公司)、被告温州宝明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宝明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各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聚能达公司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美辰公司及宝明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聚能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美辰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温州宝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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