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人,住(略),现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张某,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人,住(略),现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原告袁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索建民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20日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年息20%,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原告因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催收,被告推诿拖欠至今,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

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袁某现金人民币x元整,年息20%,借款人张某。此后,原告因资金周转向被告催收,被告推诿拖欠至今未清偿,致原告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某原告陈述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借款后原告清收借款本息被告应及时归还,而拖欠至今,其应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主张某利,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袁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索建民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史瑾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